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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常見問題解答之失業保險專題

    信息編號:1150597 發布時間:2018-09-07 1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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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什么情況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13.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 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4.職業病算工傷嗎? 答: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患有“患職業病”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職業病防治法》明文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我國2013頒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目前國家法定職業病包括10類132種。職業病診斷必須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yl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等都是職業病診斷的依據。 (2)不同時段,患職業病怎么處理? ①在崗階段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按照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爭取工傷權益。 ②離職或退休、退職前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山東省等一些省市還特別規定,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yl補助金在規定標準基礎上加發50%。 ③離崗或退休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按照《意見》第八條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3)職業病職工還享有哪些權益?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我國制定了包括 《職業病防治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防治政策。職工和用人單位應該加強了解,認真遵守,依法執行。用人單位應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yl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15.因工外出,為何工傷認定不一樣?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 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名詞解釋 “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 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 “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職工處于生死不確定的情形。 (2)“因工外出”認定 實踐中,即便都是“因工外出”,案情略有差異,結果就可能不同。 工傷保險部門工作人員在對這類案件作出認定時,需要一雙“火眼金睛”。 ①因工外出的區域 “遠近有別”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指職工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 二是指職工不僅離開了本單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在第一種情況下,職工可以是受用人單位或領導指派,也可以是根據工作崗位性質要求或因職責需要自行到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 在第二種情況下,職工必須是受用人單位或領導指派的情形,如有會議通知、派工單等。 【案例一】燕某系某建設集團公司的職工,受單位委派到市住建委領取公司二級建造師準考證。 燕某領完證后在下樓時不慎踩空臺階,摔倒受傷。經單位申請,燕某被認定為工傷。 本案屬于第一種情況。 【案例二】王某系某市自來水公司的職工,單位委派其赴省城排水水質監測中心聯系項目業務。 王某在辦理完公務從省城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經單位申請,王某被認定為工亡。 本案屬于第二種情況。 ②因工外出的活動 “公私有別” 根據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下列情形均屬因工外出期間的活動: (一)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等;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才可以認定工傷。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間接工作原因是指因工外出期間為解決必須的生理需要而受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與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傷,如在辦私事,自行從事的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③因工外出的時間 “長短有別” 一般情況下,因工外出期間應看作一個連續的整體。 值得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僅適用于短期因工外出的情 有些單位有職工長期外派,甚至長期境外工作的情況,不能機械地套用因工外出條款。 對此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也就是說要按當地正常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等情況分別認定,不能直接適用“因工外出期間”的規定。 ④特別注意 因工外出適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因工外出期間情況特殊、情形復雜,沒有證據否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與工作之間有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應該認定為工作原因。 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職工的合法權益。 16.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zhiliao工傷的yl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yl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17.什么情況工傷保險基金可先行支付?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yl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